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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12 15:28:3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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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近期发布的《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8类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的8类土地分别是: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建设用地;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和拟开发的省直属单位国有农用地;省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州、市、县、区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依法回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和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依照《办法》省政府将成立省土地储备委员会,统一协调领导省级土地储备有关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审定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计划、实施方案、供应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工作的落实。并依法组建国有全资土地开发机构(企业),依托市场机制,参与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筹措,组织省级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管理和运营,开展投融资及资本化、资产证券化运作,提升储备土地的价值等。

《办法》规定,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经省政府确定,可直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列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的地块,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开发性建设。纳入省级储备和省级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省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省级土地储备可采取合作储备、直接储备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采用合作储备的,省土地储备机构以资金、技术、服务等储备要素与州、市、县、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州、市、县、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征地、补偿,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省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有关报批及补偿等费用。

云南日报(记者 朱丹) 

责任编辑: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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