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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4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6-03-31 10:28:0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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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第七场“稳增长开好局”政策措施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4月1日起,云南将在试点口岸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游客购物可享受8%的退税。

退税物品是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物后,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8%的比例金额申请退税。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由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且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消费,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到试点口岸办理退税手续,离境日离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目前,包括百货商店、珠宝店、电器商场、药店在内的25家企业成为我省首批退税商店,其中,昆明21家、丽江3家、普洱1家,昆明百货大楼、金格百货等入选。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丽江三义国际机场试点开展离境退税业务,提供24小时离境退税服务。富滇银行、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记者 段晓瑞)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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