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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08 10:22:0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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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观察

  探索和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新形势下中央和省委、市委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是规范代表辞职工作、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激励代表认真履职的重要措施。

为保证昆明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对代表进行有效监督。从明年开始,市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以及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建议或责令辞去代表职务。

目的 加强监督促进履职

“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是建立代表辞职办法、加强代表工作的重要保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建平说。

李建平说,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不能履职和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代表不能履职和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

李建平告诉记者,《办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代表的辞职工作,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是激励代表认真履职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昆明市人大加强自身监督的一个标志性举措。

一是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但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却在很大程度上被看做是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是一种荣誉,而不是一种职务和责任,存在责任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制定《办法》,可以进一步把人大代表纳入职务轨道,强化代表责任,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对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有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有效保证代表结构的完整性。中央规定,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应当辞职,而代表的产生有特定的代表界别和比例结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通过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可以及时依法补选空缺的代表,可以保持原有的代表界别和结构,有利于闭会期间原选举单位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更重要的是能够保证人大的权威性和代表结构的完整性。

三是切实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的监督,对于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和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代表,不适合再担任人大代表的,就要辞职。通过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可以对代表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代表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亮点 细化代表辞职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李建平说,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代表可以辞职的规定,是建立代表辞职办法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

李建平说,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总结的基础上,借鉴贵阳、宁波及我省红河、文山等州市相关工作经验,结合昆明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并征求了全市十四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委组织部等方面的意见,充分采纳和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次反复修改。最终,《办法》是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显得更具体、更便于操作。

据介绍,《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核心的亮点就是从加强对代表的严格监督和履职管理出发,细化了代表辞职的情形。首先,市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职。其次,因工作变动,或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未经批准一年内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任期内连续两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因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建议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

《办法》还规范了代表辞职的具体办理程序,包括自愿辞职、建议辞职、责令辞职等三种情形四个方面的具体程序。同时,明确了代表辞职的谈话部门,规范了接受辞职、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告的程序,并明确了市人大代表辞职后出缺名额补选问题。

云南日报 记者 茶志福

责任编辑: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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