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要闻云南 观点 云关注 州市 文体 辐射中心 云视觉 信息公开
首页 > 观点 > 正文
提升城乡环境在行动 依法拆违治乱优化城乡风貌
      发布时间:2017-04-07 11:41:34   来源:云南日报
分享到:

背景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7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话题

近期全省违法建筑查处拆除工作推进情况如何?《规定》对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和要求?今年我省清查处置违法建筑工作有哪些重点?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现场解读《规定》内容和特点,介绍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

以地方立法保障拆违治乱

近年来,我省城乡建设快速发展,但同时,城市不按规划建设、农村无规划随意建设、城乡私搭乱建等行为屡禁不止,特别在城市及周边、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地存在大量违法建筑,严重破坏城乡风貌,给民众带来诸多危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于2016年全面启动了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乡村‘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提出要‘下猛药’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筑乱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省城乡规划局局长杨渝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16年底,我省已累计查处违法建筑面积527.24万平方米。

据了解,此次我省出台《规定》,成为继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之后就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又一省份。《规定》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并结合当前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和适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处置程序和法律责任、日常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我省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此次通过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认定,并明确了州(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宜粗则粗、宜细则细,对存在差异、难以统一规定的内容,授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说。

严格处置程序 保障合法权益

违法建筑具体该如何依法处置?《规定》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和方式: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

张德文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对《规定》进行审议时,认真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严格把关。对城乡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暂缓拆除、不能拆除和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等具体情形作出详细区分,体现了“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合理解决违法建筑遗留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既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要做到人性化。”杨渝说。此次出台《规定》特别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障,把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的立法理念贯彻到了违法建筑处置的各个环节。如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在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创新完善措施 实现共治共管

“违法建筑点多面广,成因复杂,如何将处置工作端口前移,实现早发现、早处置、零容忍是我们工作的努力方向。”杨渝说。

此次《规定》明确,违法建筑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指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具体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农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同时,《规定》强化了巡察责任和力度,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

“整治违法建筑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和共同参与,我们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杨渝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公布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的违法建筑查处举报电话(0871-64328424)、举报电子邮箱(YNWFJZZL11@126.com)和微信平台“云南省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群”。

杨渝表示,下一步,将重点抓好法规宣传教育、制定违法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等工作。其中明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牵头进行各地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摸底普查工作,查处拆除工作主要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并联合公安、国土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形成处置合力。

记者 瞿姝宁

责任编辑:自然
云南日报网 滇ICP备11000491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4-20030004 ® yndai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1999.11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云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1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可信网站身份验证 网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