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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有效途径
      发布时间:2017-01-13 10:31:41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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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正明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大明确要求全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和完善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民主协商形式和程序。
    围绕发展全局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开展专题协商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和发展协商民主制度的一个成功探索和重要实践,生动体现了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民主协商的精神,成为政协组织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帮助破解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办理落实。
    围绕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行“对口协商”,推进行业部门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政协近年来积极调动和发挥专委会的作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紧密合作,围绕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深入调研,向群众求计问策,在此基础上与政府相关部门展开充分讨论协商,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基本程序和工作机制。
    围绕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进行“界别协商”,推进大团结大联合的良好社会局面。通过界别协商的方式,汇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和不同利益诉求,集中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使党委政府的决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幸福。在推进界别协商工作中要分三步走,一是在政协全会期间分成各个界别小组,集中界别意见,以界别提案形式提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并以会议简报形式直接传递给党政领导;二是对全会期间各界别反映的意见建议集中进行梳理和充实,以书面形式提交政府分析研究,认真采纳;三是在政协全会闭会期间,围绕政协常委会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界别委员进行调研和考察,激励委员及时发表真知灼见。
    围绕重点提案进行“提案办理协商”,推进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不断提升。通过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三方沟通协商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的质量。一是改进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征询方式,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直接反馈给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委员的满意度细化为对办案态度的满意度和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满意度;二是根据委员反馈意见,对办理不到位、委员不满意的提案坚持推行“二次办理”。承办单位与委员再次面对面协商,及时进行再次办理和“二次答复”;三是追踪回访办复提案。积极探索办理工作“回头看”,对提案办理进行跟踪问效,有效破解提案办理“重答复、轻落实”的难题。

责任编辑: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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