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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 迈入全面依法治种新阶段
      发布时间:2017-02-15 11:18:28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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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胡晓蓉) 云南省新修订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林木种业建设与管理在全国率先迈入全面依法治种的新阶段。
    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传承和保护森林世代繁衍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国土绿化、林业生态建设、加快森林培育、提高营林质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据了解,我省林木蓄积量为18亿立方米,林地面积3.71亿亩,森林覆盖率55.7%,全省林业资源体量在全国排名第二。如此巨大的资源体量的背后,生物多样性及种质资源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共8章40条。《条例》在总结我省多年来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了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交流和利用的工作制度,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保护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珍稀濒临特有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对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确需在保护地内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和需要从省外引进林木种植资源进行了严格规定,加强了我省本地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同时,《条例》明确建立和完善了品种选育和推广使用的长效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选育林木品种、推广和使用林木良种,扶持专业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落实了国家有关种子生产经营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两证”合一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简化了办证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进一步细化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规定生产经营者建立种子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和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管理等规定,以确保林木种子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明确了林木种子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和质量鉴定,明确对因林木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赔偿中的有关费用和可获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和追偿,为有效保护林木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实施,将为推动我省种质资源保护,加快育种创新、规范品种管理、推广良种造林、强化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激发云南种业市场发展活力,提升种子质量,服务林农,加快森林云南建设,促进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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