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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最高可获奖励2万元
      发布时间:2018-09-02 14:11:1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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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举报者最高可获奖励2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雁群) 记者从昆明市旅发委获悉,《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及虚假宣传,旅行社及司陪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诱导消费等行为,公众依法举报可获一定奖励。
 
    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以下10种行为:无证照经营、证照不全、非法转让经营资质,或无资质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旅行社未按所批准经营范围、地点经营的行为;经营者未按约定合同内容提供服务;经营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旅行社及“一日游”经营者低于省、市旅游诚信指导价经营旅游的行为;旅行社及“一日游”经营者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及虚假宣传的行为;旅行社及司陪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诱导消费的行为;购物店接待旅游团队接受团队服务的行为;其他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办法》指出,市指挥中心在收到各相关单位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案件性质和违法违规程度,分为3类奖励: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或者行政处罚金额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吊销证照或取消资质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昆明市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采取电话、邮箱、来访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电话:0871—96927;举报邮箱:kmlyscjg@163.com;来访来信地址: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地址:盘龙区万宏路万宏国际B座奥斯迪商务中心13楼)。
责任编辑:董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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