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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发布时间:2018-10-27 15:17:28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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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10月26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这是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中一项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整合企业名称核准环节,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原省工商局在前期部分州市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和省、州市工商局全面下放企业名称核准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登记自主申报改革的通知》。

自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由申请人依据《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自主拟定企业名称。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助查询、自行比对、自主选定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以企业自主申报且符合《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无需名称核准机关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与此同时,将全面取消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之外,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实行预先核准、不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时,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规定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规则,直接以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当场查询的名称一并办理登记。适当放宽企业名称要素构成顺序,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企业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加括号。

记者了解到,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继续实行预先核准,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记者 胡晓蓉

责任编辑: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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