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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童被高压电烧伤截肢 原告被告按过错承担各自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08 09:00:06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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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2月20日下午,8岁的小韩跟着母亲曹某放羊。当时天气寒冷,小韩告诉母亲要去找个地方暖和一下,随后进入变压器区域内,结果被高压电击打烧伤,造成双上肢被截肢。受伤当日,小韩被送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生命体征平稳出院。

经法医鉴定,小韩的损伤部分为十级伤残,截肢为三级伤残,终身需部分护理依赖,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前臂肌电假肢每具2.4万元,上臂肌电假肢每具2.8万元,每4年更换一次。孩子失去双手,小韩的父母悲痛欲绝,认为变压器的产权人交投集团、经营者石油公司、供电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几家单位诉至嵩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费、残疾用具费、后期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76万余元。

交投集团辩称,该集团已按照国家安全规范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履行了法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小韩触电属高压放电造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的管理人和受益人,未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石油公司表示,涉案变压器原属该公司所有,案发时已被交投集团收购,变压器不是该公司资产,应由交投集团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表示,供电部门不是事故发生地变压器的产权人、管理者、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不具有管理维护该电力设施的义务,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地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方涉案单位均一致认为,小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电力保护区域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与其监护人未尽职责有关,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韩作为不满10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涉案变压器区域并攀爬变压器被高压电击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小韩承担55%的责任。

被告交投集团作为涉案变压器合法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在日常使用中未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25%的次要责任。石油公司作为原变压器的使用人,在变压器产权变更后,未及时与供电公司变更终止供用电合同关系,导致涉案变压器仍然正常有高压电通过,承担10%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供电方,为保障电网安全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案涉案变压器已移交,但供电公司未及时与交投集团签订供用电合同,未明确告知其用电规则及法律责任,未尽到其用电管理责任,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交投集团一次性赔偿原告小韩各项损失33.75万元;石油公司赔偿14.5万元;供电公司赔偿14.5万元。

【释法】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博、黄蓉蓉认为,确定各方行为与责任的大小是该案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关于“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中明确,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当事人的过失为责任构成的考虑因素,规定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只要存在一般的过失,就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其作为经营者的责任。(记者 陈燕林)

责任编辑:杨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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