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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个人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车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19-08-20 09:24:1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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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6件地方性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一揽子“打包”修改的6件地方性法规为《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昆明市消防条例》,主要是对法规中与“放管服”改革等要求不一致、与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职责调整要求不一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的条款进行了及时修改,以维护法制统一。

针对清水海保护问题,《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规定,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清水海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监测网络,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出问题,《昆明市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违反该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者 茶志福 实习生 郭星余)

责任编辑:杨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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