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立法更加有效管用
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2件、政府规章82件
从1987年1月出台首部地方性法规开始,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扎实推进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截至目前,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2件、政府规章82件,主要涵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符合昆明实际和发展要求、富有昆明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地方立法更加有效管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昆明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快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及时反映昆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期待,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为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据昆明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87年国家对昆明市地方立法地位明确以来,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9件,废止17件,修订、修正地方性法规103件,有效立法活动192件次,参与昆明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460余件。近年来,先后制定或修订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昆明工资支付条例》《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献血条例》等一大批关系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这一目标,制定了《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明确了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一个枢纽”“四个中心”“三个品牌”的定位,从地方立法层面保障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目标任务的实现。同时,坚持“立改废”并举、慎立多修、有效管用的原则,将一批不符合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和改革创新发展要求、违反市场经济规律、与现行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列入修订和废止计划,有效促进了昆明地方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从法治上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记者 茶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