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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0-06-10 03:44:59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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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下大力气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学习领会,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自身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努力打造高质量专业化干部队伍,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纪律监督“全覆盖”和监察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党和人民重托,履行特殊重要使命,必须以严明纪律、严格自律规范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用好监督执纪和监督执法两把“尺子”,高质量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

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前提,具有现实的问题导向。纪律监督“全覆盖”就是要用纪律管住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把纪律挺在前面,解决从“好干部”到“阶下囚”的“真空地带”问题。监察监督“全覆盖”就是要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解决公权力监督的“盲点”“盲区”问题。现实的问题指向,明确了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管的是党的纪律,管的是公权力,同时也界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不是什么事都要管,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管,必须聚焦党的纪律和行使公权力这个根本开展工作、履行职权,偏离这个职责,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就失去了专责监督的震慑功能。

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这个鲜明的价值取向源自“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推进管党治党、反腐败斗争法治化进程,这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确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格依据党章、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要自觉将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坚持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能为。要牢固树立监督管辖权限意识,严守权力边界,做到履行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行使职权不越权、不擅权、不滥权。纪检监察机关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监督执纪用权的清醒冷静,纪检监察权是特定权力,为完成特殊使命服务,任何超越权限的监督行为,都会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持续深化“三转”,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被滥用,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治理能力。

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基础,具有直接的目标指向。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目的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政治要求,自觉把“三个为主”落细落实落地,始终把“两个维护”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增强专业化履职本领,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精准监督、精准执纪执法、精准问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实现“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以专责监督、“监督的再监督”的权威高效推动各类监督主体发挥作用,推进党内监督全面落实,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切实发挥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云纪宣)

责任编辑:孙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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