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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8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23-03-25 03:16:5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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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各地各部门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依据,进一步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品种供应、多群体覆盖、符合云南实际的人才安居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当地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才、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人才可纳入保障对象。人才住房由各级政府依法依规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支持各州(市)、县(市、区)、各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多渠道为人才提供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和平台运营公司等共同参与人才住房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采取实物保障和发放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主导筹集人才住房、实施共有产权住房、畅通人才购房渠道、提供购房租房补贴等,为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鼓励各州(市)、县(市、区)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30%的比例筹集人才住房。对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综合采取租(购)房补贴、成本价购买等方式进行;对在滇就业创业青年人才等,主要采取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助力人才安居。

在土地政策支持方面,人才住房用地可按规定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可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人才住房建设等。

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投资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及运营管理资金、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支持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人才住房建设等。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人才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等。(记者 郎晶晶)

责任编辑: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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