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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从摇篮到暮年,《民法典》藏着每个人的生活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09 10:53:07   来源:云南日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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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丨从摇篮到暮年,《民法典》藏着每个人的生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了覆盖自然人从胎儿至死亡后的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全方位保护体系,体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周期法律关怀。

云新闻小编

将从生命阶段维度

为你简要解析

《民法典》保护路径

一、胎儿阶段:生命尊严的起点

权益前置保护

胎儿虽未出生,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权利自始不存在。例如,遗腹子可主张抚养费赔偿,胎儿权益保护延伸至医疗损害、交通事故等场景。(《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为死体则权利自始不存在。)

医学伦理限制

禁止基因编辑、胚胎实验等危害人体健康或违背伦理的行为,为生命起点划定法律红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未成年人阶段:成长全程的监护

民事行为能力分层

0-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需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如签订合同、医疗决策等。(《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16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相符的行为,如小额消费等。(《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6-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殊权益保障

监护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明确监护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及突发情况下由居委会等提供临时照料。(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父母为第一监护人,祖父母、成年兄姐等为后续顺位。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时,《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需代理民事行为、保护人身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对虐待、遗弃等行为可撤销监护权。)

性侵追诉: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岁起算,突破传统时效限制,保障维权机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未成年人性侵案诉讼时效自18岁起算。)

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无效。(例如:8岁以上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巨额游戏充值,如10万元,监护人可主张无效并要求退款。)

三、成年阶段: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婚姻家庭保护

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受胁迫结婚可撤销;离婚冷静期减少冲动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协议离婚需经过30日冷静期,撤回申请或期满未领证视为撤回。)

财产归属: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原则上归个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原则上归个人。)

个人隐私保护

隐私界定:明确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等概念,禁止电话骚扰、宾馆偷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处理信息需合法、必要,赋予查阅、删除权,防止数据滥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及私密信息的法律适用。)

自主权利扩张

遗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器官、遗体,需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见义勇为免责:紧急救助造成损害不担责,鼓励社会正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免除紧急救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老年阶段:尊严养老的制度保障

赡养与财产安排

赡养义务:子女不得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拒绝赡养,保障无收入老人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禁止子女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付赡养费。)

居住权:允许老人通过协议转让所有权,保留房屋使用权,解决“以房养老”后顾之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需书面合同设立并登记,保障老年人“以房养老”等权益。)

监护与维权

意定监护:老人可预先指定监护人,确保失能后生活自主权。(《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允许成年人预先指定监护人,应对失能风险。)

诉讼支持:老人遭到虐待或财产侵占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特殊保护规则

遗嘱自由: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有效遗嘱为准;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消费欺诈防范:针对“保健品诈骗”等,如果老人被骗购买了保健品,他们有权要求撤销购买行为,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死亡及身后:人格与遗产的延续

遗产继承规则

胎儿份额保留:分割遗产须预留胎儿应继份额,娩出为死体则重新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须为胎儿保留份额,娩出死体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特留份制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扩展:侄子、外甥可代位继承,扩大亲属权益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新增侄子、外甥代位继承权。)

死后人格保护

名誉权延伸: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等受法律保护,近亲属可主张侵权责任。

遗体保护:禁止非法利用、损害遗体,违者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全领域覆盖: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

财产权

物权保护:明确房屋、土地等财产归属,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核心条款:《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合同自由:规范交易行为,平衡缔约双方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核心条款:《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特殊条款规定:

高空抛物追责,推定建筑使用人责任,强化公共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由其他责任人造成的,已赔偿方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有关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即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紧急避险免责,为保护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可免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

云南日报-云新闻出品

编辑:徐嵩钦

美编:林显富

审核:陈创业

责任编辑: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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