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新闻网评丨干部能上能下,更要能改能用
近期一则干部任用消息颇受关注:大理一“85后”干部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后,拟获提拔。
针对这名干部的提拔,评论区迅速分化为两个阵营:一方认为"犯过错的干部就该永不叙用",另一方则支持"给知错能改者机会"。这场争论背后,折射出大家对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关注,也提醒我们重新审视纪律处分与干部成长之间的关系——干部不仅要能上能下,更要能改能用。干部队伍需要流动,既要有“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也要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容错空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指出,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是通过惩戒来教育感化,治病救人。党纪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受处分干部留有制度出口,对于过了处分影响期表现优秀的干部,组织仍给其提拔重用的机会。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跌倒”干部一个重新站起的机会,体现的是组织的关怀和信任,也是对人才的珍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据此而言,此次干部提拔在两年后拟获提拔,从规定上看没有明显瑕疵。
2020年,结合省情实际,云南制定出台《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容错纠错的原则、对象、条件、情形、程序等进行细化和明确,并提出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纪律要求,探索建立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的容错纠错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在系统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近年来,云南认真落实《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区分“为公”与“为私”、“失误”与“违纪”的界限,鼓励干部在改革攻坚、基层治理、经济发展等工作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于那些因工作失误而受到处理但已改正、并持续表现优秀的干部,组织给予了重新起用的机会。
当然,给予被处分干部获得提拔的机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全面考察干部在处分影响期内的思想认识、整改表现、工作实绩等方面。要让群众参与监督评价,将干部的工作表现置于公众视野之下,避免出现“带病提拔”的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说,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实践中,受过处分处理的党员干部中不乏想干事、能干事,也能干成事的人。坚持“坚决纠错”与“适度容错”并行不悖,才能更好地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赵婷婷
审核:谢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