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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届南博会通关指南,一键查收
      发布时间:2025-06-06 19:34:14   来源:云南日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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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9届南博会通关指南,一键查收

记者6月5日从昆明海关获悉,昆明海关将为2025年第9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第29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第9届南博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第9届南博会进出境物资、旅客实施监管。

第9届南博会举办期间,昆明海关将组建驻场工作组入驻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入境展商或代理提供业务咨询及展品清单预审核服务,对能预先提供展品清单的参展国家或参展商,海关提前对展品清单予以预审核。对禁止入境展品,提前告知,避免展商不必要的损失;对限制入境展品,及时反馈入境参展条件和要求,便于展商或代理人早作准备,顺利通关参展。

对第9届南博会暂时进境展览品,根据主办方及代理企业实际情况,对进境展览品试行便利化担保,可由主办方向昆明邮局海关统一提供税款担保。

一、展览品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第9届南博会备案。

第9届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提前完成南博会信息海关备案及申报手续,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确保南博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进境物资申报。

第9届南博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在昆明邮局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

其中,对旅客携带入境的展览品,参展方或其代理人先至昆明邮局海关办理进口申报通关手续,办结后由参展方或其代理人将《进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交至昆明长水机场海关旅检现场,旅检现场凭昆明邮局海关放行单证办理货物验放入境手续。若需查验的,由昆明邮局海关负责完成查验。

(三)展览品查验与放行。

第9届南博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验的展览品,由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展馆现场接受查验。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四)展中监管。

第9届南博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参展商等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五)展览品处置。

1.展览用品消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告知昆明邮局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参展方合格申明)。

下列南博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b.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c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六)展后留购。

对于展后留购的展览品,第9届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七)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第9届南博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其中,对旅客携带出境的展览品,参展方或其代理人事先至昆明邮局海关办理出口申报通关手续,办结后由参展方或其代理人将《出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交至昆明长水机场海关旅检现场,旅检现场凭昆明邮局海关放行单证办理货物验放离境手续。若需查验的,由昆明邮局海关完成查验。

(八)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的第9届南博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昆明邮局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九)保税展览品及展示交易。

1.区域中心内企业对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可以运至区域中心外的第9届南博会展馆进行展示和销售。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及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要求进行办理。

第9届南博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旅客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旅客卫生检疫流程。

1.红外体温监测及异常处置。入境旅客接受核辐射检测及体温监测,对发现有体温报警、检疫异常、申报异常的旅客,详细开展体温复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

2.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医学排查。海关工作人员在旅检现场进行医学巡查,重点巡查入境人员是否有发热、乏力、干咳、精神萎靡、腹痛等症状,以及是否有异常体态、步态、面容和逃避检疫的情况。对有症状人员,引导至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环节。

(二)旅客行李物品通关流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第43号公告)相关内容:

1.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2.进出境人员未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无需填报《申报单》,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3.进出境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小程序、互联网网页(npc.chinaport.gov.cn)等渠道预先填写行李物品电子申报数据,进出境时,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确认相关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三)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记者及所携摄影器材。

南博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无线电器材。

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必须持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到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相关批准证件放行。

任何个人禁止携带、邮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天线、激励器、功率放大器)入境。

3.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

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4.黄金饰品。

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

5.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宗教用品。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具体规定为: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个人禁止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本送海关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6.文物。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

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火漆印”及文物外销统一发货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7.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8.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2013年第46号公告)。

本指南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云南日报-云新闻记者:黄议娴 韩成圆

责编:李兴文

审核:徐嵩钦(黄议娴 韩成圆)

责任编辑: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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