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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执行!云南出台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01 19:54:58   来源:云南日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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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7月15日起执行!云南出台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储备的监管

规范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管理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

《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管理工作制度》

自2025年7月15日开始执行

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储备的监管,完善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管理,压实责任,确保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储存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是指在云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自有仓容不足的情况下,将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代储企业”)代理储存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联合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布局,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布局的州(市)范围内选定委托代储企业。

第二章 委托代储企业选定程序

第四条 省储备粮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高效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按照发布公告、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确认等程序,确保选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遴选程序应遵循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每年提出轮换建议前组织开展委托代储企业的选定工作,选定结果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五条 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企业选定后,由省储备粮公司与委托代储企业共同确定仓房用于保障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存储。省储备粮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委托代储企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省储备粮公司按照下达的规模布局和轮换计划,逐步将省级政府粮食储备调整到位。已代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但未被选定为委托代储企业的,结合轮出计划逐步退出。

第三章 委托代储企业选定基本条件

第七条 选定委托代储企业主要从企业基本情况、仓储设施设备情况、检验化验设施情况、人员情况、智能化粮库建设情况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企业基本情况:入统“国家粮油统计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报表,进行仓储企业备案;实行储备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资信良好,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库区周边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等。

(二)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仓库便于粮食出入库作业;仓房密闭隔热性能良好,配备储粮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粮情测控系统;具备必要的人工冷源设备;具有相应的计量设备、输送设备、清理设备;具备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配备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检验化验设备情况:有独立检验化验室,配备粮食质量检测仪器、粮食品质分析仪器、食品安全检测仪器。

(四)智能化粮库建设情况:搭建智能出入库系统、预警系统、智能安防系统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

(五)人员情况:配备相应的具有专业等级资格证书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鼓励加强党建引领:重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规定设置党组织,突出党建引领,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入融合。

第四章 委托代储双方责任

第八条 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验收和动用,对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第九条 省储备粮公司要建立和规范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提高流程化、标准化水平;加强对委托代储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检查代储品种、数量、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基本情况;督促委托代储企业防患未然、整改问题、消除隐患,提高委托代储企业粮食安全储存、粮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定期对委托代储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指导委托代储企业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推广应用选配适用的储粮技术。

第十条 委托代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委托代储企业必须将代储的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存放于与省储备粮公司共同确定的仓房内,规范仓储保管行为,建立库存实物台账,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按照规定对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出现重度不宜存、霉变、严重虫粮等情况。

第十二条 委托代储企业发现省储备粮公司在组织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验收和动用等环节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或通过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12325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五章 强化委托代储行政监管

第十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对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省储备粮公司及委托代储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委托代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运营给予支持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与委托代储企业处理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储备粮公司和委托代储企业对主管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对不接受依法监督检查,或未按规定执行宏观调控和应急保供任务的委托代储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前应书面告知企业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受到处理的企业,不得再选定其作为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委托代储企业。

第六章 健全委托代储机制

第十七条 委托代储企业一经选定,要根据委托代储量预留足够的仓房用于保障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存储,同时预留部分周转仓满足地方政府储备轮换。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保障的,原则上在同一州(市)的其他委托代储企业中调整保障,并及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规模布局需要调整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动态补充选定委托代储企业。因代储数量调整导致代储仓容空余的,由企业结合实际合理使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八条 委托代储企业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仓容、仓房编号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按照政府储备企业基本情况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变化情况说明,并连同相关支撑材料逐级报送到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省储备粮公司。

第十九条 委托代储企业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不宜再代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或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不得继续代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并按照本制度,重新选定代储企业,及时调整,确保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2025年7月15日开始执行,原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省级政府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实施方案》(云粮安发〔2023〕8号)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来源: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戴菲

责任编辑: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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