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关学生渡运安全管理!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为强化学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学生渡运安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针对学生渡运安全管理制定了《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5年10月2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联系人及电话:刘老师,0871-65128185。
二、电子邮箱:ynmsa2022@126.com。
三、邮寄信件: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1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处,信封请注明“《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修改意见”。
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往返学校的渡运活动及其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本省境内中小学生的日常渡运活动。
(二)边境(界河)区域涉及国际学生的渡运服务。
第三条
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属地管理、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学生渡口,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学生渡运管理工作,协助申报相关补贴经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渡运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区域内学生渡运相关补贴经费申报资料的复核与汇总上报工作,对接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下达拨付、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学生渡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辖区内学生渡运相关补贴经费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相关补贴经费拨付、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渡运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学生渡运的基础条件
第六条
用于服务学生渡运的乡镇渡口,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同时,承担学生渡运工作的渡船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七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需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水路运输许可,确保渡运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开展学生渡运活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并按实际学生渡运情况足额配备型式适合、质量合格的救生衣,并按《船舶检验证书》要求足额配备应急设备。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对学生渡运工作开展风险研判,依据《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结合学生渡运经营者情况、渡运水域条件及渡运范围等相关因素,综合研判并评估学生渡运风险等级,再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重大风险:立即停止开展学生渡运,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较大风险:提高监管力度,确保每次开航前有专业海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一般风险:加强日常巡查,提高安全检查频次,保障每月一次现场安全核查,尽量降低安全风险。
较低风险:维持现有安全管理模式,保障每季度一次现场安全核查,确保安全措施持续有效,密切关注风险动态,适时调整管理策略。
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学生渡运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汇报地方政府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校,确保信息共享,协同应对风险,根据评估结果,州(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形成联动机制,保障学生渡运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渡运安全措施,确保信息互通、责任明确。
第十二条
遇暴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禁限航管理有关规定立即叫停渡运作业,严禁冒险航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气象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叫应机制,实时共享气象监测数据,当无法开航时,向学校推送停航信息。
第十三条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渡运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生渡运安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学生渡运应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监督学生渡运船舶执行签单发航制度,签单人员应如实记录乘员数量及装载情况,发现隐患立即上报,确保每次渡运安全合规。学生渡运属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季度核查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第四章 渡运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确保每位学生上下船均有记录,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及时告知家长渡运安排,方便配合做好接送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开航线、开航时间、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同时在船舶和渡口张贴乘客安全须知、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加强学生安全检查,避免学生携带违禁物品上船,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流程,确保渡运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在运营期间应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每月开展渡运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迅速有效处置。渡运安全演练应涵盖各类突发事件,重点演练学生落水,船舶失控等险情,强化实战演练效果,确保演练内容贴近实际。定期评估演练成效,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应急预案,提升整体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
学生渡运期间责任船员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和涉客船舶船员行为规范,在渡运学生时应严禁与其他货物和大型牲畜混乘,确保渡船配重合理,严格按照渡运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载。
第二十条
学生渡运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学生渡运经营者需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和临灾预警响应制度,明确渡运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渡运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并在渡口强化宣传,普及渡运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及家长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在雇佣工作人员时,应严格审查其资格,确保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持有有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船员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上船作业,学生渡运经营者应每年组织学生渡船船员开展健康体检,关注船员心理状态,对身体不适应、心理不健康船员采取调岗措施。
第二十四条
渡运期间,船员应保障学生全程穿戴救生衣,严格监控学生动态,防止意外落水,渡运结束后,船员需清点人数,确保全员安全上岸。
第二十五条
学生渡船应当按照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航行线路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航行线路,全面禁止夜间开展学生渡运。
第二十六条
学生渡船不得参加与渡运无关的工作,如捕捞或养殖等,确保渡船专用,避免影响渡运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保障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技术状态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船舶维护和检查,确保船舶处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适航状态。
第二十八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根据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接入网络管理平台,保障学生渡运期间,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三)学生渡运,是指在固定时间、固定码头开展的,单次运输10名及以上学生的渡运活动。
(四)学生渡运经营者,是指承接渡运学生的水路运输企业。
(五)船员,是指所有在船上任职的人员,包括船长、驾驶员、渡工及其他服务人员。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