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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加快回稳向好!云南9部门联合发文
      发布时间:2025-10-09 15:48:27   来源:云南日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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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加快回稳向好!云南9部门联合发文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加快回稳向好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大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和存量房屋等内容。

关于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加快回稳向好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激活需求、优化供给、加快去库存,以更大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民进城置业、省内外旅居人群、以旧换新购房、青年人置业、人才购房、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省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对在全省重点城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予以购房补贴。鼓励有条件城市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住房补贴政策。各地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抓住“金九银十”和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房展会、购房节等展销活动,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搭配消费支持让利优惠措施,激发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缴存人购买星级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和绿色生态小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可适当增加贷款上浮额度,同时多子女家庭首套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全面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白名单”项目楼盘公积金按揭合作准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力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要求,由原12个月缩短至6个月;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自主灵活提取账户余额,无时间、额度限制。

三、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和存量房屋。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收回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土地和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发展产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等存量房屋改造利用,推动存量房屋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根据建筑主导功能依法依规合理转换土地用途。鼓励国企等有关单位主动收购盘活历史遗留风险项目,引入非银金融机构+代建模式参与风险化解。支持盘活存量房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旅居用房,开展多业态经营。强化政银企合作,用好收购存量商品房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各地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之后的部分,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采取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方式,有效去化商品房库存。

四、加大高品质“好房子”供给。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严格执行“好房子”相关政策标准,加快出台我省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方案、“好房子”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鼓励各地优化“好房子”项目保障机制,全链条提升住宅设计、建造、维护和服务水平,开发建设一批高品质的住宅试点项目。对开发建设绿色生态小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先推动基础设施、商业、教育等配套齐全的地块供应。对在建项目,各地应以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为抓手,加快完善道路、管线、电网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项目交付品质。加快出台宜居城镇建设方案和建设指引,围绕青年旅创、中老年旅居康养等不同需求,指导各地通过整县推进、片区开发或项目组团等方式,打造30个宜居城镇试点,提供更多高品质、多元化、租购并举的住房产品供给,推进旅居云南与房地产融合发展。

五、加强对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融资支持。优化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加大对县(市、区)房地产项目支持力度,确保合规住房开发项目“应进尽进”、贷款“应贷尽贷”、放款“能早尽早”。各有关金融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强化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精准施策确保滴灌到位。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州(市)商办项目按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支持金融机构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优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务。

六、为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个人购房提供便利。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要求,根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安排,取消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七、打造安心购房环境。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搭建安心购房一件事全链条服务体系,实现从网签备案、购房资金入账、验房收房等环节“一码通办”。加强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推行住宅“质量信息公示”“工地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交房即交证”和“质量手册”等制度,推动住宅品质提升,提高购房群众满意度。活跃二手房交易,鼓励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核验。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依法依规打击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郑海燕

责任编辑: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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