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合法性困境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属于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就“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而言,还无法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故即使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仍只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性案例裁判要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性案例裁判要旨为依据。为打通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合法性的“最后一公里”,应完善认购碳汇适用的法律依据,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科学统一碳汇损失量的计算方法与过程,并规范“认购碳汇”的购买渠道。
完善认购碳汇适用法律依据
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仅没有为认购碳汇适用提供完善的制度依据,而且还未对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定位。要纾解认购碳汇的合法性困境,解决法律依据的规制问题是第一步。
要明确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认购碳汇是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生态环境法典尚未明确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建议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来对认购碳汇的适用前提进行规定,并明确认购碳汇只是发挥补充功能。
要明晰对适用认购碳汇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林业碳汇修复机制》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机制制定目的在于积极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人自愿进一步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对固碳调节的服务功能,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对类似于《林业碳汇修复机制》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时,应当将实现生态修复目标作为立法目的,并明确适用认购碳汇的风险预防等原则。
要规定法院适用认购碳汇时必须论证认购碳汇与本案碳汇损失量之间的关系,把握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现有的认购碳汇案例,较为明显的特征是受损林地的原地修复存在困难或者修复效益较低,因此采取认购碳汇方式进行“异地修复”或“同地异质修复”,这样也符合生态恢复的目标及其价值取向。在没有碳汇损失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重点阐明受损的生态功能与碳汇之间的相关性,明确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法律属性,从而确认认购碳汇作为补偿、补充性修复方式来填补实现修复目标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要以审慎的态度去把握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凸显在碳汇损失的前提条件下才能以判决形式进行责任适用,对此,应当在诉讼质证、辩论环节进行充分的讨论。
认购碳汇适用前制定生态修复方案
制定并公开生态修复方案有利于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落实和推广,并且通过公布生态修复方案的方式能够有效保障认购碳汇的适用位序,故应将生态修复方案作为重要的实践参照和实施依据,将其融入司法裁判文书之中,增强认购碳汇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要在立法中设定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实施公众参与机制。当前,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主要由地方林草机关等专业部门负责,应规定生态修复的公众参与专门渠道,全程跟踪、监督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便根据修复效果及时调整方案,确保修复目标的实现。
要明确规定直接修复无法进行时方可适用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生态修复的履行方式。认购碳汇的适用需要符合生态恢复的价值选择,这需要科学可行的生态修复方案予以保障。从司法实践来看,认购碳汇要发挥生态修复功能,需要依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中的鉴定技术规定,因为该规定提出了直接修复及替代性修复模式的优先位序选择策略,表明了只有在无法修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时,才采取生态损害赔偿。同时,认购碳汇发挥生态损害赔偿功能时,可以在综合考量其他损害赔偿方式后作出选择。
要建立定期开展生态修复评估和监测的机制。可以运用“大数据+司法”的监督模型,对各地建立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机制,衔接好个案的生态修复方案与整体生态修复效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修复方案。同时,应定期向社会公开评估数据和成果,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科学统一碳汇损失量计算方法与过程
为突出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指导性与原则性,应当科学统一碳汇损失量计算方法与过程,使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具有可操作性。
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适用认购碳汇的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的国家标准。要根据认购碳汇的国家发展需要,基于体系化的视角,出台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的国家统一标准,这样才能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在碳汇损失量计算的科学统一,从而增强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指导性与原则性。
要以碳汇的实际损失量来计算认购量。碳汇损失量的计算是基于碳汇变化监测,依据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碳汇监测的方式主要通过测定两个时间点碳储量的差值来估算,在不同监测尺度下选取的监测方法也不同。认购碳汇的适用是用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来弥补生态环境减少的生态服务功能,但碳价容易受市场规律波动的影响,为了确保认购碳汇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应当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根本目标,通过碳汇的实际损失量来决定认购量会更为恰当。同时,各地制定的碳汇损失量计算方法要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并注意跟踪本地区的生态系统碳汇量变化。
规范认购碳汇购买渠道
可以逐步完善司法机制与行政机制的衔接,保障碳汇购买过程中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在具体做法上,应当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完善,将其引入司法执行程序,构建“认购碳汇”的购买渠道的基本原则、交易规则、行政责任及其衔接措施。
可以以典型的碳汇认购渠道为参照,规范统一认购渠道。如福建省顺昌县的“一元碳汇”项目。该项目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林业碳汇项目,不仅落实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而且充分发挥了司法功能,并通过该碳汇项目中的“碳汇产品”,既提高了当地碳汇项目的生态价值,又调动了当地居民参与碳汇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可以建立由检察院、法院、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共同管理和监督的三方碳汇资金管理处。该管理处的作用在于可以作为对接司法审判时“认购碳汇”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履行的碳汇认购渠道,秉持公开、公正、公益的原则,构建碳汇交易平台,细化购买程序,从而实现“认购碳汇”的经济价值向生态价值转化。
作者:宋向杰 黄远瑾 [作者分别系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本文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关于生态立法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YB202004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