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将于下月施行
8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已于202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43条,立足云南多民族、边疆、山区、文旅资源富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基本省情,既对标上位法的原则要求,又充分体现云南特点,回应基层和群众现实需求。
据介绍,我省每万人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人均纸质文献藏量长期位居全国第30位左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基层馆藏更新不足。对此,《条例》打出“组合拳”:建立出版物交存制度,规定出版单位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量化新增馆藏硬指标,明确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分别不低于0.01册(件)、0.05册(件),同时要求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文献品种和数量;建立采购咨询制度,征求社会公众对文献信息采购类别、数量等方面的意见,让老百姓从“被动接受服务”转向“主动参与”。
《条例》关于民族古籍保护的内容具有鲜明的云南特色。我省少数民族口传古籍达4万余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达10万余册(卷),彝文、傣文、纳西东巴文等古籍文献弥足珍贵。针对我省民族古籍、民族文献资源保护工作实际,《条例》要求各级公共图书馆系统收集保存云南地方文献,落实出版物交存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馆建设古籍修复传习站、典籍博物馆,综合运用数字化、巡展、文创开发等手段,让古籍文献活起来,把珍贵的民族历史文献资源保护好、利用好。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助力彝文古籍、贝叶文献等申报“世界记忆名录”,提升云南民族古籍的国际影响力。
边境线上的“国门书社”同样写入法规。《条例》把国门书社(屋)正式纳入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明确边境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国门书社(屋)建设。支持边境地区图书馆开展语言培训、读书分享、民俗文化体验、特色展览,依法与相邻国家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把阅读阵地建设成为展示云南形象、促进边境文化交融的重要窗口。
在文旅融合方面,《条例》鼓励公共图书馆创新拓展城乡公共阅读空间,依托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边境口岸等场所,布局建设城市书房、旅居图书馆、智慧阅读驿站等复合型新型阅读空间。当前,云南已经建成100家“旅居悦·读空间”,昆明海晏书屋、丽江玉龙书院等已成为景书相融的文旅打卡点。
《条例》积极回应数字时代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条例》专门强化特殊群体服务,要求设置阅览专区,完善无障碍设施,保障少年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的阅读权益;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推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图书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一部条例护书香,万卷典籍润云南”,随着这部充满云岭特色、回应民生期盼的地方性法规落地见效,公共图书馆将持续成为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阵地,让法治书香厚植云岭大地,为文化强省建设注入持久而温暖的力量。(记者 郎晶晶 见习记者 颜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