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很“刑”!
只要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便可高枕无忧?当然不是!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虚假交易等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看似“聪明”,实则是在给自己“挖坑”。

杨曌 摄
1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5个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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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某之子李某某与妻子在2016年10月12日离婚,婚生女张某由妻子抚养。2022年4月,李某某在苏州工作期间死亡,获一次性补偿112万元,扣除丧葬费后剩余89.26362万元转入张某某银行账户。因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同年9月,作为孙女的张某向弥渡县人民法院起诉祖母张某某,2022年11月,弥渡县人民法院判令张某某向张某支付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先后到银行多个网点取出现金90余万元藏匿。因张某某拒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23年4月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张某某仍不愿履行。
【裁判结果】
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审判权的最终体现,若无法得到执行,司法将失去公信力。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有力传递了“司法裁判必须履行”的明确信号。本案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通过取现的方式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即隐藏、转移财产,体现了被执行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本案判决符合刑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精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树立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法官解读】
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维逸: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明确,行为人为逃避未来判决的执行,在“诉讼开始后”即恶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的,同样构成拒执罪。
这一认定将刑法威慑力有效覆盖至诉讼全过程,打消了被执行人利用时间差来逃避执行义务的侥幸心理。
云南日报-云新闻记者:王熠
通讯员:杨帆 鲁思言
审核: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