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玩套路”规避执行?想太多!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挑衅。而随着查控手段升级,拒执行为也趋于隐匿化、信息化。
利用新型支付工具“换马甲”行不行?
恶意选取清偿对象“玩套路”行不行?
刑!

杨曌 摄
1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5个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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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李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勐腊县人民法院有两件执行案件,一件为李某等三被执行人向刘某某退还款项109万余元以及利息,另一件为李某等二被执行人向王某某返还投资款等共计88.96万元。两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也未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李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该微信号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进账资金273万余元;2024年1月29日,李某利用其女儿微信账户接收款项15.4万元,上述款项均由李某支配使用。
【裁判结果】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转入转出钱款隐藏真实财产情况,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确定的内容,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负有多项还款义务,但其均未履行,在一年时间里,其各项收入达两百多万元,其为逃避还款义务,不仅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反而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款并支配使用,意图隐匿个人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判决充分表明,任何怀有“查不到就没事”错误认知的被执行人都不要心存侥幸,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都是徒劳,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4年,黄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三案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对方当事人106万余元,后三案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年5月9日,黄某某得知富宁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要向其支付22.2万元工程款,而黄某某本人银行账户已被执行法院冻结,其通知富宁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转入第三人的账户,又通知第三人于5月14日将该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工程项目的欠款,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债权人保护视角看,胜诉一方在经历诉讼后,已付出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果允许被执行人清偿其他未进入法律程序的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的维权成本将进一步增加。同时,司法权威亦应得到考量,因此,本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解读】
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维逸: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支数百万元以隐匿财产;“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指示第三人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预期收入。
这两个案例表明,无论是利用新型支付工具,还是恶意选取清偿对象,任何试图“换马甲”或“玩套路”规避执行的行为,在司法机关的深入审查下都将原形毕露,并受到法律严惩。
云南日报-云新闻记者:王熠
通讯员:杨帆 鲁思言
审核: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