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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疆调研到国家立法:云大学子亲历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布时间:2026-07-07 21:00:35   来源:云南日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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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边疆调研到国家立法:云大学子亲历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要求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

在本部法律立法过程中,云南大学两名法学本科生立足边疆民族地区调研实践,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并获得关注和回应,生动展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和青年学子服务国家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

7月2日,云新闻记者对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周世杰与刘贽搏进行专访。

01

一次调研

把边疆实践转化为立法思考

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碑 受访者供图

2025年春季,周世杰与刘贽搏申报的云南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地方立法的云南样本与实践路径研究》成功立项。依托课题,二人开启扎根民族地区的实地调研,普洱市宁洱县是此行核心一站。

在宁洱,他们重点调研2025年5月落地的《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实施情况。不同于宏观民族政策,这部地方法规以一块民族团结誓词碑为具象载体,划定政府、群团、群众各方权责,把“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转化为清晰法条,让铸牢工作有形、有感、有效。

周世杰、刘贽搏等同学在调研中 受访者供图

在随后的调研中,团队也梳理出巍山彝族打歌、西双版纳傣医药、普洱茶马古道等同类地方实践,同时意识到:国家层面立法偏向共性、表述概括,各地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立法时多简单重复通用条款,在立足当地实际针对本土民族资源禀赋的立法保护上仍存在提升空间。

刘贽搏调研中的直观感受:“在政策引领和行政推动基础上,通过立法进一步固化职责、明晰权责、完善机制,有助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同时,云南、内蒙古多地早已先行探索地方民族工作立法的机制,成熟的基层样本让两人萌生一个大胆想法:把地方行之有效的经验,提炼上升为国家法律。

02

一封挂号信

见证民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

周世杰、刘贽搏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信 受访者供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2025年9月27日晚间,周世杰、刘贽搏在整理调研结项材料时,留意到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本次意见征集时间为9月12日至10月11日。完备的民意征集渠道让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将实地调研成果整理为立法建议、主动建言献策。

二人选择手写挂号信寄往北京。周世杰解释背后考量:“线上渠道信息繁杂,手写信件承载着我们对最高立法机关的敬意,也能完整附上调研论证与条款修改建议,这样态度更郑重。”

信中,两名青年学子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致云南大学建校100周年的贺信和习近平总书记给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的回信精神,以及自身在多民族聚居地区求学观察,提出核心立法主张:

1.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增设条款明确人大职责“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民族工作实际,对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历史、生态等特色资源挖掘,通过立法或作出决议决定予以保护,监督政府落实保护职责,服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一条新增表述,明确“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周世杰与刘贽搏在图书馆学习 周海宁(实习生)摄

他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并非凭空设想,其法理根基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地方人大的法定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围绕城乡建设管理、生态文明、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依规出台地方性法规。

该法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设区的市、自治州,能够立足本地发展实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第八十五条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特殊立法权限,允许其结合本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色,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025年9月28日,信件赶在国庆前夕寄出。等待反馈的日子里,二人时常到校收发室询问回信,心中做好了建议不被采纳的准备。他们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已赴云南、内蒙古开展专题调研,相关地方条例内容或许早已进入立法视野,本科生稚嫩的建言未必会被采纳。

令人惊喜的是,在2025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的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专门提及这封来自云大在校生的手写来信,肯定信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彼时草案正进行二次审议,这条来自边疆青年的基层思考,也进入立法机关研究视野。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

这一来自基层调研的青年建言,经过立法机关依法研究论证,与法律最终确立的地方立法授权规则形成呼应,体现了民意民智进入国家立法程序的制度通道。

03

一次实践

读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

刘贽搏在分享项目成果 受访者供图

从田野调研发现问题、自主梳理立法建议,到信件直达立法机关、为国家法律条文产生起到积极作用,完整闭环的参与经历,让周世杰和刘贽搏两名法学生跳出课本理论,读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

一是广泛参与、有序表达,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参与立法的制度渠道。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宽渠道、全过程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校本科生没有专家身份、没有行政职务,仅凭实地调研形成的真实观察,就能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渠道向全国人大提立法建议。

二是全链条、可落地,民意从“提出”到“落地”完整贯通。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选举环节,也贯穿立法、决策、管理、监督等国家治理全过程,体现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安排。两位同学的建议没有石沉大海:法工委公开点名关注、草案多轮审议打磨、最终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每一环都有制度保障民意被看见、被研究、被吸纳。民主在这里体现为可参与的程序、可反馈的机制、可转化的制度成果,最终服务于良法善治。

三是兼顾共性与差异,集中民智实现良法善治。国家立法统筹全国共性需求,但无法穷尽满足各地差异化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兼顾两者辩证统一,坚持立法的统一性,又吸纳地方差异化的实践经验,并以法律条文明确地方立法权限,是马克思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立法领域的生动运用。

周世杰在分享项目成果 受访者供图

周世杰感慨:“课堂上我们曾学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定义,但只有亲身走完建言全过程才明白,立法机关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打磨法条,以制度和机制实实在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04

一种成长

彰显高校立德树人与青年担当

虽然自己是云南大学法学院学生,周世杰、刘贽搏从前也曾觉得宪法、立法法距离现实遥远。但是,当他们通过云南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走进云南田野间、与基层干部群众交流,并亲身参与国家立法后,他们真切体会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回应实践、服务人民、保障治理。可以说对青年法学生而言,参与立法建言的过程,也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专业使命感的过程。

此次经历后,周世杰确定深耕民族法治研究,立志将来要接续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理论,助力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刘贽搏聚焦宪法与民族地方立法方向,计划长期深造。

周世杰与刘贽搏 周海宁(实习生)摄

采访结束时,二人已开启新的基层调研计划,这个暑假他们将奔赴怒江,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草果产业、滇沪协作等开展专项调研,并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章节收集实践案例。同时,他们将面向边疆群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法宣讲,持续以专业能力服务基层治理。

青年贴近时代、贴近基层,更容易捕捉宏观政策覆盖不到的细微现实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为青年搭建起把青春观察转化为国家治理养分的平台。青年学子走出教室、走进乡土,用专业知识观察社会、提出思考,既是学法致用的实践,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观体现。

云大法学院模拟法庭 周海宁(实习生)摄

结语

一封手写建言信,连接起边疆基层实践与国家立法进程;一次青年参与,映照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在党的领导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渠道,也为新时代青年把专业所学融入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广阔舞台。

面向未来,法学青年应更加自觉把个人成长融入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深入基层、服务人民、研究问题中贡献青春智慧。


云南日报-云新闻 出品

策划:谢炜

统筹:张海燕 黄佳伦

记者:徐嵩钦

视频摄制:邢璐扬 李喜翠

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责任编辑: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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