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今天起施行!昆明住宅“养老金”新规,这几点和你有关→
9月11日起,《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这笔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钱,交存、使用、管理规则都有变化。以下几条,和每个业主直接相关。
交存时间提前,开发商不得代收
新建商品住宅,具备条件的地区由购房人在网签备案时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对未售房屋先行交存后再向业主收回。
特别要注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购房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
七类紧急情形,可启动应急使用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外墙脱落等7类紧急情形,可启动应急使用程序,无需经历漫长的业主表决流程。常规使用需经业主表决、备案拨付、验收结算,应急使用可简化流程。
余额不足首期30%,需续交
当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
但好消息是:小区公共收益可以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设施报废后的残值,也应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老旧小区 可增设电梯、可用于房屋体检
已归集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同时鼓励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体检、购买电梯维护保养及电梯责任保险、外墙脱落保险。
资金管理 公积金中心代管,每年公布收支
业主大会设立前,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代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每年3月底前,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代管维修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办法》共四十四条,分总则、交存、管理、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章,适用于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详细内容可在市政府网站查询。
来源:昆明规划建设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