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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认为,不论从我国刑法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书上所谓的盗窃罪。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最为适用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盗窃

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蜀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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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

近期各种媒体竞相报道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无独有偶,“许霆案”的另一版本在昆明上演:从巧家县农村来昆明经营通讯店的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偶然发现一张普通百元充值卡,为电话充值后,卡上的资费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他们开始干起了代话吧电话充值的“业务”,在两个多月时间里,为千余电话充值金额达40多万元。案发后,昆明警方将陈明应夫妇抓获,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件经过
2007年1月买来充值卡发现大秘密。

2007年1月到3月期间多次为自己店铺里的一部公用电话反复充值,金额达1.3万多元。

2007年1月到3月期间无数次为上千部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代充值电话费服务,充值金额累计达40多万元。

2007年4月4日陈明应、饶金桃夫妇被抓获归案。

2008年1月28日,昆明盘龙区检察院向盘龙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月28日,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当庭喊冤,40万恶充话费只认三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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