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贴 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 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福利事业提供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六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宣传月,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
涉及老龄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经常开展文化、体育、医疗保健、法律服务、帮贫助困等活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服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老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龄工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
(三)支持和引导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
(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
(五)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
老龄工作部门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督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十条 老年人协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性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第三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公民,应当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按时给付赡养费或者生活必需物品;在精神上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环境慰藉老年人;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自己履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共同赡养人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对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
第十四条 老年人子女、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有价证券、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所有权。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和老年人与公民、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的,其子女、亲属不得干涉。
子女、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五条 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意愿,不得强迫被赡养的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
老年人自有房屋,其子女、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与其子女、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子女、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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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踪 报 道
关 爱 老 年 人
背 景
7月1日起,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这是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例》自3月30日公布,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多少老年人因此受益?由此带来的老年人的出行安全如何保障?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公交企业,是否做好了准备?如何既保障公交企业的利益,又真正体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一关爱老年人的立法初衷?
争议1 老年人出行安全如何保障
【司机担忧老年人容易受损伤】 在5路线上跑了很多年的杨师傅担心,5路车比较拥挤,要是60岁以上老人乘车的太多,上下车和在车上时就难免受挤碰,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稍不注意就容易受损伤,安全难以保障。杨师傅说,他所见到的在车上摔伤的碰伤的乘客,80%以上都是老年人。
争议2 老年人出行需不需要分时段
由老人出行安全延伸出来的还有一个问题:该不该分时段限制老年人出行?
【是否分时段免费争论激烈】这在国内其他城市也是有参照的,譬如广州市就有一个错峰期,在上午7-10时的高峰期不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公交司机认为,这样可以避免老年人和学生、上班族挤公交,同时也保证了老年人乘坐公交的安全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此次《条例》修订时,草案中曾对此专门提出:老年人免费乘公交是有限制的,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19时两个高峰时段并不实行免费。但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两方意见都很激烈,最后大家认为,马都买了,马鞍也就算了吧。
争议3 免费公交会不会成老年人观光车
采访中,公交公司提出担忧:昆明的老年人现已有70多万,市区有20多万,占到全市总人口的10%。为老年人提供交通出行的便利,也是公交公司作为社会公共福利企业的责任。但昆明作为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和旅游城市,本来交通堵塞拥挤已随处可见,而今马上就要推出6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老人们乘坐公交的次数会不会增加?会不会给公交带来更大压力?
争议4 政府补偿与企业义务间如何平衡
【如何补偿还需进一步细化】作为企业,公交公司不得不考虑的还有利益问题。以昆明市为例,现全市(包括14个县市区)有70万老年人,哪怕老人乘公交占的比重为10%,由此带来的除了公交线路的压力,还有免费带来的经济损失。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如何补偿,还需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