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1日正式实行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这是云南省市级检察机关首次出台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解读

1、什么叫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处理。

2、刑事和解原则

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3、3种适用于刑事和解的情况

    属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亲友、邻里及同事同学之间因民事纠纷或琐事引发的案件;

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案件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适用法律无争议的,也可试用刑事和解,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经过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4、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3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已向被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二、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就赔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实际履行;

三、被害人书面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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