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1日正式实行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这是云南省市级检察机关首次出台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处理。
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案例分析
今年,77岁的丁某某因赡养问题与儿媳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将儿媳蒋某某砍伤,案发后,丁某某后悔不已,投案自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安排了两人见面,两人失声痛哭,请求从宽处理。蒋某某把公公丁某某接回家,并表示今后要好生赡养公公,而公公也保证以后会改掉坏脾气,和家人一起好好生活。看到这样的情景,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将丁某某起诉到法院,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因年届古稀而存在收监难的问题;而如果被判缓刑,丁某某仍然要与蒋某某生活在一起,这样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决定对丁某某不予起诉。这样的结局,来源于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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