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问题,在一些地区争论已有一些时日。黑龙江尚志市的韩伟生诉助兴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一案审结后,“消费者、企业、学者众说纷纭,似乎一个简短的判决并未完全解决人们对“禁止自带酒水”究竟是否违法的疑惑”。2002年4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被写进《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社会舆论又是一片哗然。单纯就司法案例结果来看,似乎“谢绝自带酒水”确属违法,但事实并非如此。因“谢绝自带酒水”而引发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及其引发的争议本身而言,不能一概而论,需就事实本身并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此经营行为本身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它由经济法来调整,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因“谢绝自带酒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引发纠纷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它由民法来调整,它涉及消费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明显是违法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消费者维权委员会主任殷波斩钉截铁地说。酒店的酒水无论贵贱、品种多少,只能在这里选择,渴死也不许选择别的,“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商大酒店总经理、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郑昌江形容其为“为谋求公共产品的利益而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的偏好”。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酒店在消费者一进入酒店就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明令禁止自带酒水这一行为,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并不违法。字面上虽像“霸王条款”,但严格准确来讲,并不属于“霸王条款”,一般称其为“不平等格式”或“不平等条款”。冯安祥强调,作为消费者协会,不提倡商家的这种行为。
 
    日前,黑龙江尚志市法院受理一起店主自制告示、消费者被罚的案件。
    韩伟生在亚布力的一家名为“助兴酒店”的饭店用餐。韩伟生把在一平价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饭店。结账时,被该饭店罚款200元。服务员解释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韩伟生被迫交了罚款。事后,韩伟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酒店业主当庭向消费者退赔200元罚款并道歉。同时,饭店撤下“禁止自带酒水”店堂告示。
 
    “如果自带酒水就应该自带酒杯”,南京一餐馆老总发表言论。他说,消费者进店消费,作为店家就对他的消费行为负责,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全由店家承担,但是如果是自带酒水,万一用餐后出现肚子疼这些事,那就扯皮了,搞不清是菜出了问题还是酒出了问题。
 
 
    《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经云南省商务厅批准于9月1日起正式试行。该《规范》参照国内外多个成功范本,由省餐美协酝酿两年后脱茧,这也是我省餐饮业首个成系统的规范经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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