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明显是违法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消费者维权委员会主任殷波斩钉截铁地说。酒店的酒水无论贵贱、品种多少,只能在这里选择,渴死也不许选择别的,“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商大酒店总经理、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郑昌江形容其为“为谋求公共产品的利益而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的偏好”。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酒店在消费者一进入酒店就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明令禁止自带酒水这一行为,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并不违法。字面上虽像“霸王条款”,但严格准确来讲,并不属于“霸王条款”,一般称其为“不平等格式”或“不平等条款”。冯安祥强调,作为消费者协会,不提倡商家的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