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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4条例明年施行
      发布时间:2013-12-31 09:42:14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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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4个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新增了对黄标车的限行条款,授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标车先行的执法权。新增了对黄标车违反限行的处罚规定:昆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此外,还将环保监督抽检对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强化了对在道路行驶的特别是冒黑烟车及报废车辆的监督管理。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淡化了经营管理内容,新增了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另外,还明确了管理模式及人员配置,分为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等形式。规定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明确了森林防火工作管理体制与机构职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管理并发布公告。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范围,将开锁服务业和寄售业等新兴行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并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许可与备案、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范围。《条例》规定,开锁服务从业人员须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开锁服务业在承接开锁业务时,要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等。在提供开锁服务时,必须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12个月备查;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开锁技术培训。

记者 李竞立 和光亚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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