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巧家“5·10”爆炸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邓德勇、宋朝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和志有期徒刑8年。由被告人邓德勇、宋朝玉赔偿原告张敏等28人经济损失共计98万元。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德勇因为其划地修建住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与宋朝玉共谋后实施爆炸犯罪,造成4人死亡、16人受伤,已构成了爆炸罪。被告人陈和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
记者 谢毅 蔡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