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须符合的条件,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共17条,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建设实际,为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而制定。
该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负责审批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名单报商务厅备案,由商务厅汇总后统一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持《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同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后,仍符合第五条规定申报条件的,15日内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资格证书。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收回《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未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经营企业,其《资格证书》由商务主管部门在年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收回。
据介绍,依据条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所在地的州(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厅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云南省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2014年4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的,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本报记者 陈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