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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水电等企业将减税1.6亿元
      发布时间:2014-07-12 12:03:27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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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省财政厅获悉,获益于国家“微刺激”政策红利,下半年我省小型水力发电和自来水企业将减税1.6亿元。

据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今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两档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这是今年中央政府“微刺激”政策背景下的又一举措。受此政策红利,预计下半年我省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和自来水公司将减税1.6亿元,其中,有931户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少缴增值税1.13亿元;有230户自来水公司少缴增值税0.47亿元。

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有:一是将特定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是将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征收率由6%调整为3%。三是将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征收率由4%调整为3%。

云南日报 张子卓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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