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后,我国信访工作在法治化改革的道路上步伐不断加快,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驱动信访形势持续稳中向好。日前,从国家信访局传出消息,国家信访局将继续推出一系列规范措施,健全信访法治体系。此外,信访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现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1995年由国务院制定、2005年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严格来说,对党委系统、人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并不具有强烈约束力。在社会法治精神的成长阶段,需要通过信访立法,将《信访条例》升级,来框定信访的性质以及有关机构的职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现信访法治化。
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以及随之而来的截访、压访,曾经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与此同时,“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之间边界不清,不管什么问题都涌进信访渠道,让信访部门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项。此外,各种信访机构纷杂,信访局的角色定位很模糊,机关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结果是很多信访事项在部门之间“空转”,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为此,必须通过立法,将信访事项“晒”在阳光下,科学界定信访与其他法定渠道受理范围之间的界限,明确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实行诉访分离,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立判决的终极权威。
当然,信访立法最重要的,还是要确保公民的信访权利。国家信访局组织的一次信访事项督导数据显示,信访有道理或者有部分道理的占总数八成以上,而无理的仅占一成多。但是,由于信访活动控告和检举的行为,通常会触犯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机关和个人的利益,信访人很容易受到相关方面的压制和打击报复。为此,迫切需要法律的明确保护。
公民的信访权利由宪法赋予,集中体现为宪法规定的五种诉愿权利,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唯有加快信访立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民信访权具体化,方能为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