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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
      发布时间:2017-08-04 11:09:07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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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自2015年3月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遴选员额制检察官及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改革后的入额检察官跟改革前有什么不同?没有入额的人员怎么办?云南省检察机关今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针对这些热点话题,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检察院相关领导。

全省遴选入额检察官 全部编入办案组在一线办案

遴选员额制检察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内容。

2015年以来,全省分三批共遴选入额检察官3148人,入额比例占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32.7%。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检察官比例为41.4%,这成为我省在本次改革中的最大特点。

遴选办法明确规定,除检察长外,三级检察院分管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部一样,都要参加统一的“考核+考试”初选程序,并按成绩高低公布分数,确保了遴选工作公平公正。全省三级检察院将所有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全部编入办案团队,直接办理案件。今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显示:三级检察院领导共办案2566件,案件类型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民事抗诉、公益诉讼等需要作出实体决定的案件。

省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干部严芳介绍,该院按照中央关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同时,不断加大检察职业保障机制,使检察官能在加大办案责任的同时,对等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体现在: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区别于一般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二是检察官的奖金收入与办案业绩挂钩,根据检察官实际办案情况,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分配。

改革后,全省三级检察院均按“检察官权力清单”开展司法办案工作,将原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行使的部分案件审批权限下放给检察官。如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明确赋予检察官对一般案件的逮捕等17类事项,拥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对于重大案件的逮捕等12类事项,则由检察官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同时,三级检察院通过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聘用制、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共计配备了2127名由地方财政保障的书记员,将检察官从大量繁琐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为他们集中精力办案提供了重要支持。

推进内设机构改革 实现扁平化管理专业化建设

改革中,三级检察院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确保实现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目前正处于内设机构规范整合阶段。

在省检察院层面,完成了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及人员的配备,突出法律监督职能,结合云南案件实际,对机构职能进行了精简整合。在基层院层面,按照“必设机构+X(其他内设机构)”的思路,科学配置检察职能、合理确定机构数目,大力推行大部制整合,内设机构由原来的2188个整合为887个,精简率达59.46%。

严格落实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将所有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全部编入办案团队直接办理案件。在办案方式上,要求必须完成案件侦查、案卷审查、讯问询问、出席庭审等事项,同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在案件类型上,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在法律适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充分体现所办案件的含金量。

不断完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当前,省检察院正抓紧出台关于员额检察官管理办法、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聘用制书记员改革实施方案、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系列规定,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打破原有机构格局,积极推进新型办案团队组建。目前,该市两级检察院共组建办案团队387个,其中两名及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55个、独任检察官带领检察辅助人员组成的办案组332个。对批捕、简易程序刑事公诉案件以及诉讼监督中的一般事项,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的组织形式;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主要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有效实现了繁简分流。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 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

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司法责任制已经在全省151个检察院落地生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经形成。这意味着,对检察官的监督制度需要更加完善和有效。省检察院监察处处长江华对记者说:“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确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又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督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省检察院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着力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特别在对办案的监督方面,探索建立了检察官惩戒制度、检察官退出机制、错案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加强了对重点案件的监督,为检察权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该院先后制定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检察官业绩评价等多项规定,建立了新型办案监督管理模式,实现了对事、对案、对人监督的全覆盖;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定了我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意见,为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将全部案件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实现了所办案件的全程留痕,便于案中、案后的监督监管。由电脑进行轮案分配,避免了对案件的人为操控。同时,建立检察官绩效评价机制,指派专人对各检察官办案流程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办案检察官,并计入当年度司法档案,在年终考评时扣减相应分数。

此外,该处14名检察官组成检察官联席会,对疑难、复杂或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讨论。截至今年6月份,已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9次,为承办检察官提出了重要参考意见,进一步加强了检察官之间的相互监督。侦查监督处还以监督为核心,构建让检察权始终处于监督之下的工作机制。探索推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逮捕案件备案审查的“两个实质化”改革,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逮捕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监督,并重点强化了对不捕案件的审查把关。定期开展专项评查,2017年以来对全省办理的313件548人审查逮捕捕后不诉案件开展了专项评查,及时将评查结果反馈给下级检察院,切实发挥评查的规范作用。

未来,全省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和惩戒制度,进一步畅通各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落实职业保障政策,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提升办案质效,进一步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和集成度。

记者 左超 张子卓

责任编辑: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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