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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8-09-22 13:04:43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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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明年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瞿姝宁) 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率先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云南属于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生物多样性资源位居全国之首,多年来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他省(区、市)也没有类似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生态环境部对我省此次地方立法实践给予了高度肯定,希望云南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探索经验。
 
 
    保护什么、如何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明确了“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即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3个层次。《条例》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具体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明确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分部门管理配合的管理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在规划编制、制度完善、数据共享、重点区域划定等方面起统筹牵头作用,并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综合监管。
 
    《条例》以“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这3种最有效的保护措施为切入点,围绕建立保护网络、编制物种名录、规范生物遗传资源收集研发活动、避免生物多样性资源流失、规范外来物种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设定管理制度,其中专门强调,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同时,严禁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如有违反最高可处以15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支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科学研究与相关技术的交流,建立跨境保护合作机制,鼓励开展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
责任编辑:董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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