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云南省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云南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2024年7月24日。公众对《云南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省林草局规划财务处(主题注明:“云南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言献策”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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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由省林草局审批的林草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主要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与恢复、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基层管护站点、林业工作站、国家级生态定位站建设、国家级林业重点实验室、良种草种基地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由省林草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有关业务处室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草局及项目审批单位备案。
第五条 竣工验收前需进行的专项验收、自查验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验收是由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开展的工程质量验收。
自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有关单位进行的自查验收。自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竣工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项目审批、调整的文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或资金的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专项验收意见、自查验收意见等资料。项目建设内容仅为纯设备购置的,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必要:
(一)项目已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经项目建设单位县(区)建筑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水利、道路等其他建设工程质量按规定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五)已完成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财务审计、自查验收工作。
(六)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主要包括: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具体为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
(二)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自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含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决算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四)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告主要涉及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含改造加固),仪器设备购置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法律法规(含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执行情况,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建设管理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竣工验收应设立竣工验收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省林草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验收标准从林业、住建、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或从事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总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项目建设、使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审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检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审阅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建设内容、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施工和设备是否到位。
(二)审查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三)审查项目管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及其他管理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及工程试运行报告。
(五)审查竣工决算情况。检查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审阅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
(六)检查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核实未完工程清单,明确完成期限以及责任单位。
(八)研究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省林草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竣工验收批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通知,项目按要求整改后,再组织验收及批复。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自查验收等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省林草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
(二)省林草局牵头验收的业务处室组织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于3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三)竣工验收包括查阅档案材料、实地核查和座谈并听取汇报。
(四)通过验收的,由省林草局及时给予竣工验收批复。
(五)有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再次组织现场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明确产权,落实运行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