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行政”五方联动 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省总工会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司法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行政”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着力健全劳动领域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大局中彰显了担当作为。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五方协作联动机制”走深走实,我们从各地推荐报送的百余个诉调对接、裁调对接、劳动法律监督、法律援助案例中,综合考虑典型性、创新性、影响力等因素,选取可学可鉴、具备推广价值的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职工休息休假、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五方协作联动机制推动解决职工急难愁盼的工作成效。
现将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学习借鉴。希望各地不断深化“五方协作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探索总结符合本地实际的好经验好做法,更好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基本情况
某公司职工杨某2021年3月,在油漆喷涂作业中右手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杨某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经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审理后不服,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派至市总工会开展调解。
二、协同履职情况
市总工会接受委派后向杨某详细了解案情,充分听取意见,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成立调解小组,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参与案件调解。调解小组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从情理法多方面组织调解。经过耐心劝解引导,2023年5月,公司与杨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给予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用。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至此,该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三、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可以采用协调、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多元化解。此案中,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多元化解诉调机制对接,形成工作合力,以高效快捷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既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又有效维护了职工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张某、李某在某工地务工,一直未领到劳动报酬。经联系工地负责人,其称“我不在工地,什么时候有钱再结工钱”。二人多次讨要无果,遂向工会寻求帮助。
二、协同履职情况
经市总工会引导,二人通过“无讼临沧”小程序线上提交调解申请,案件委派至属地某县人民法院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通过安抚当事人情绪,算清“诉讼成本”账,就争议问题进行说理和普法,帮助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调解协议签订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法院与工会协同继续跟进,督促工地负责人履行调解协议。最终,工地负责人于2024年5月全额支付了二人的全部劳务费。
三、典型意义
2024年以来,市总工会联合人民法院,在广大职工中积极推广运用“无讼临沧”线上调解平台,通过线上申请、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健全“工会+法院”协作联动机制,提升职工维权实效。探索运用“无讼临沧”线上维权以来,调解职工维权案件65件,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便捷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服务,有效保障了职工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基本情况
李某2019年12月2日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2日。2023年11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安排李某到外县工作,李某因家庭原因未同意公司要求。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其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李某收到通知书后,就劳动关系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等事项,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2024年4月,法院委派工会组织诉前调解。
二、协同履职情况
区总工会“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结合案件情况,采用“背靠背”和“面对面” 相结合方式组织调解。在调取资料过程中,调解员发现,职工微信群中有公司要求“节假日加班视为正常出勤”的指令,再比对工资发放明细,公司存在未依法支付李某节假日加班费情况。针对公司负责人认为“加班是为了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职工系自愿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错误认知,调解员耐心地向公司负责人讲解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不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纠正。公司最终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并表示将建立“加班审批+调休优先”制度,公示加班费计算标准,从源头上防范类似纠纷发生。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调解员未局限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本身,而是深入核查劳动关系全貌,从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入手,释法说理,得到了企业认同,既解决了个案纠纷又推动面上问题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某工程项目多名劳动者陆续到县人社局投诉建设公司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并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二、协同履职情况
检察院在县人社局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核实,主动协同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调解,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建设公司全额支付了相关报酬。
相关各部门举一反三,合力加强源头治理。一是县人社局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工作,修订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加强机制建设。二是县检察院与县总工会召开“一函两书”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人社、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力,在及时化解矛盾的同时,举一反三,引导企业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改善经营管理,从源头上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游某于2021年12月到某文化娱乐公司从事舞蹈表演工作,2022年1月,其在表演过程中受伤,2023年6月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人社部门认定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拒绝按工伤待遇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协同履职情况
仲裁委员会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地工会联系,采取“背对背”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引导其协商解决纠纷。经工作人员晓之以法、述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于2024年3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公司参照工伤标准一次性支付游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充分发挥“总对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便快捷的优势,把多部门协同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了调解质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情况
穆某于2023年承包了某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并招用刘某等8人到工地做工。工程于2024年竣工并交付使用,完成了结算,应支付刘某等人劳务费7万余元。当时刘某等人认为劳务费已计算清楚,都相信穆某拿到工程款后,会给予他们劳务费。然而,直到2025年1月上旬,穆某也未支付劳务费。于是刘某等人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希望尽快组织调解。
二、协同履职情况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考虑到年关将近,及时向当地乡政府报告。乡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抽调工会、劳动事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由调解委员会牵头成立调解工作组。工作组在收集整理纠纷信息后,认为应采取情理结合,“普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经过工作组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穆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提出,目前其资金困难,希望宽限几天,他一定会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劳务费。同时,工作组和刘某等人再次沟通,引导其换位思考,刘某等人表示理解,随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穆某于2025年春节前支付了相应劳务费。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及沟通协调,提出合理调处意见,推动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杨某等2人到某人力资源公司求职,2月被派遣至某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公司未与2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3月,人力资源公司电话通知杨某等2人工作至3月底后离职,工资发至3月底。杨某等2人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区总工会寻求帮助。
二、协同履职情况
某区总工会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落实与同级人社、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于2024年8月将该情况通报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援助。最终在多方努力下,促成了杨某等2人与公司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人社、工会协同履职,构建“工会预警—法援介入—仲裁调解”的闭环机制,通过非诉讼方式调解了争议,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杨某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向某县总工会反映情况。
二、协同履职情况
县总工会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公司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与人社部门共同协调处理。2024年3月,县总工会联合人社部门组织双方调解,经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杨某2.3万元劳动报酬。
三、典型意义
县总工会接到情况反映后,及时介入,运用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企业规范用工,并加强与人社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罗某向某县总工会反映,其被某外卖配送公司辞退,且还欠其1个月报酬,希望工会提供法律援助。
二、协同履职情况
县总工会迅速行动,与司法行政部门组成工作团队,深入公司调查了解,召集公司负责人和罗某进行面商,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促成公司向罗某支付了相应劳动报酬。同时,针对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等情况,县总工会及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邀请专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劳动用工指导,帮助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
三、典型意义
县总工会不仅及时为外卖配送员提供法律援助,还综合运用劳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劳动用工指导等方式,促使企业完善规章制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某区总工会接“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董某在某平台企业直播带货过程中,因个人疏忽忘记打卡,导致少记录了直播时长,希望获得相应报酬。平台企业负责人认为,董某违反了公司打卡相关规定,且直播时出现商品数据错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不应给予相应报酬。
二、协同履职情况
区总工会及时向双方核实情况,向平台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公司积极配合处理。同时,联合人社部门组成临时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多轮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平台企业当场向该主播支付了相应报酬,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快速兴起,拓展出区别于常规劳动关系的平台化就业模式。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工会积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协作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省总工会供稿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张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