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2026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已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发展阶段。在新征程上,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该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论断就是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概念作出法律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这一重要思想首次写入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是将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从理论原则转化为制度规范、从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律条款的一次成功实践。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错误的意识则可能误导人们的行动。从民族自然形成的过程看,每一个具体的民族,因认可本民族的语言、生活地域、经济方式、风俗习惯从而对本民族的身份产生代际相传的普遍认同。但是从群体心理学的角度看,各民族之间因认同自己的民族身份和发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产生以自我为中心的“狭隘民族主义”,从而引发对其他民族合法权益的轻视、歧视甚至误解。“狭隘民族主义”作为一种错误且可能潜在的思想意识,如果任其扩散泛滥,必将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是国家认同、民族交融的情感纽带,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石。在制度规范层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该法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是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法治利器。
该法深刻总结了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着力破解制约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障碍。如,在行动指南层面,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该法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该法坚守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为全体人民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时代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最根本、最有效的举措就是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屈潇影 作者系咸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