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云南拟出台2.0版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
为规范引导全省旅居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执行情况和旅居发展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2.0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6年8月14日。
来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678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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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2.0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规范引导全省旅居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优化旅居服务供给、提升旅居发展质效,结合《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执行情况和旅居发展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支持各地围绕游客高品质生活追求,因地制宜创新打造“场景+体验”的多种旅居业态,推出温泉、非遗、茶咖、中医药康养等主题旅居产品,推动旅居目的地向主题化、特色化、高品质方向发展。
(二)支持引进实力强、有情怀的市场经营主体整合优质旅居资源,按市场规律开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支持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长期闲置的旧厂房、仓库、老旧建筑、“边角地”和闲置用房等发展旅居项目。
(四)支持旅居市场经营主体数智化转型发展,依托省内外旅居平台拓展线上营销、预订、定制、结算等服务。
(五)支持培育旅居管家专业队伍,提供接待代办、信息咨询等基础生活服务,以及文化、社交、康养、本地生活体验等个性化增值服务,开展旅居管家行业培训,实现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六)支持旅居目的地促进商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业态配比,布局具有本土特色及差异化的业态,鼓励经营具有本地文化特征的零售、餐饮、服务等。
(七)支持旅居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当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当地能人就地创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参与旅居发展。
(八)支持省外旅居客人在滇创业,有组织地发掘旅居客人中的专业人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持续完善旅创人才建档立卡、服务保障、资源对接等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旅居变旅创。
(九)支持统筹利用有关专项资金,在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用于旅居设施配套和整村文化价值、环境、风貌提升等,形成推动旅居发展的合力。
(十)支持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以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为出发点,在村民自愿前提下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经营性资产,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旅居发展。
(十一)支持非遗、文创、采风创作、公益电影放映等植入旅居村(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流动图书馆、非遗工坊,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推动有条件的新华书店、农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艺术家第二居所等文化场所有效整合,打造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发挥基层文化骨干作用,鼓励在旅居村(社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文化文艺活动。
(十二)支持优化旅居目的地交通接驳,提供公共交通、短途租赁、共享单车等多种本地出行选择,适度配置生态停车场和新能源充电设施。
(十三)支持合理设置便民菜市场,开展食材代订代购服务,保障旅居群众日常餐饮需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广绿色有机特色餐饮供给,守护旅居人群饮食安全与健康。
(十四)支持采用“轻介入、微改造、精提升”的“绣花”功夫,重点打造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的旅居村,重点打造保留城市原有地貌风光和街巷特色的旅居社区,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十五)支持持续优化人居环境,提升村容村貌、开展景观绿化美化,整治黑臭水体、乱堆乱放、畜禽散养异味。
(十六)支持将省外旅居客人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享受居民同等待遇;鼓励旅居客人开展志愿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和公共事业发展。
二、负面清单
(一)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管控要求违规建设旅居项目和开展经营接待;盲目发展旅居影响当地居民群众正常生活、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
(二)不得违反世界自然遗产,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旅居项目。
(三)不得超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农村住房,违反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定,到农村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家会馆(庄园)和小产权房等。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圈占宅基地周边土地建设旅居项目。
(四)不得未经审批,擅自以个人或以多户联建、合作建房等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发展乡村旅居。不得违反规划等规定擅自改变农村住房用途、结构、功能等开展旅居经营。
(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签订农村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开展农房转租、托管经营的,避免采取高市场风险的“长收短付”模式进行租金结算。不得损害农户、村集体与经营主体建立的合法利益联结机制,不得损害各方合法权益。
(六)不得大包大揽、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搬出原住地,强迫农民“出村”、“上楼”。
(七)不允许城镇居民、退休干部打着旅居之名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或占地建房;严禁“明租暗买、名租实售”或签订“长租约”变相转让行为。
(八)不得大拆大建、过度商业化;严格保护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完整留存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及传统建筑的空间肌理、风貌特色、文化生态与山水景观,避免千村一面。
(九)不得拆真建假,借旅居发展名义,违法拆改古民居、古桥梁等传统建筑,损毁传统村落自然山水格局、田园生态与原生风貌。
(十)不得动用财政资金或违背市场规律盲目举债建设大型公园、广场以及华而不实的楼堂馆所、游客中心、展陈设施。不得修建与本土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旅居建筑及配套设施。
(十一)不得将未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房屋用作旅居经营。
(十二)不得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组织各类违反公序良俗、与当地传统文化及民俗不相适应的活动,依法依规对违反者及时予以制止。举办各类文体娱活动应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不得噪音扰民。
(十三)不得借旅居之名搞非法集资、利用传销等方式推出类金融产品。
(十四)不得以夸大旅居服务效果、虚假承诺内容、线上虚构场景及配套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五)不得违反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等有关规定,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等违规行为接待旅居客人住宿。
(十六)不得在未依法办理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城乡房屋擅自开展旅居住宿和接待经营活动。
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