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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云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发布时间:2026-08-13 21:32:08   来源:云南日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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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月1日起施行!云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近期,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月1日起,《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施行。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及《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云政办规〔202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的建立、变更、注销以及相关记录、核实、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在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全省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云南省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学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进行,学生管理系统数据定期与教育部国家学籍系统进行同步。学籍管理包括数字化管理与传统媒介管理两种方式,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将学籍管理与招生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相统筹,并作为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常规管理督导检查的基本内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审核确认学籍系统学籍数据、学籍变动信息,加强工作预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将学籍管理与招生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相衔接,定期对学校学籍清查结果进行审核,逐步实现学籍系统与控辍保学系统的数据对接,并作为对学校常规管理督导检查的基本内容。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家长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学校每学期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学籍清查,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时间,支持督促其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保障人员相对固定。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学籍管理与招生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学校常规管理的基本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更新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第六条  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需要办理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手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经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因健康原因需要缓学的,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等诊断材料。缓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缓学期满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第七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随迁子女“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和残疾儿童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招生原则,组织实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八条  县级应健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据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学生身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全面评估认定,提出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安置意见,逐一做好安置工作。对于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分类管理。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应完善送教制度,规范送教形式和内容,落实好“一人一案”过程管理。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三类学生须全部注册学籍。送教上门学生的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建立。

第九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规范专门学校招生、入学、转出程序。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转出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就读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第十条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公开原则,简化招生入学证明材料,优化工作流程,推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件事”一网通办。

第十二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材料,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义务教育的新生,既未按期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不可抗力除外),学校应以书面方式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按控辍保学工作流程督促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通过学籍系统调取相关学前儿童学籍档案,并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未在幼儿园建立学籍的学前儿童,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核准。

第十四条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处理问题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正常升级的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由学籍系统自动更新。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学籍基础信息的,应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制度。

第十八条  转学

(一)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就读的,可申请转学,转学需符合转入地有关要求。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

2.学生在休学期间;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于学期结束前3周内或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转学事宜,每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准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协助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四)办理转学的流程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出原因并提交相关材料,转入和转出学校及时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或无接收条件的,转入学校应做好解释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应以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为基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学校规范转学办理,对于符合转学条件但未找到接收学校的,应结合区域内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五)转学通过学籍系统办理,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原则上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处理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及时审核办结,确保“人籍一致”。转入、转出学校应规范台账管理,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六)学生转学后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以“借读”“试读”等方式接收转学生。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各类考试、面试(谈)、考察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接收转学生。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辍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七)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具体要求由各州(市)自行确定并实施。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在省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转入我省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举办普职融通类项目的,根据省级普职融通有关规定开展学籍管理。

(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原则上学籍应转入实际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其他客观原因需休学的情形。

(二)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填写休(复)学申请表,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休学。因健康原因休学的,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等诊断材料;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须出具能够证明其休学事由的有效材料。学生休学后,学校应当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变更学籍。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须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禁止利用休学变相留级,禁止诱导、强制可以正常到校学习的学生休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复学的,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前1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休学时审批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学生需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由学校报休学时审批的部门审核后,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在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

(五)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及服刑期满需要复学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

第二十条  退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校可按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因特殊情况主动申请退学的,可予退学,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应在退学处理完成后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辍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规范台账管理,及时更新学籍系统、动态管理系统学生状态,做到闭环动态衔接。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建立及学籍更新、变动的审核确认,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

(二)对按照《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云政办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认定为“疑似辍学”“辍学”的学生,除进行劝返外,学校须通过学籍系统控辍保学台账做好标记。随迁子女辍学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函告知其辍学情况,跨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按照“一校一方案”“一人一方案”,采取普职融合、集中教育、单独教学、随班就读等方式,因人施策精准安置劝返复学学生,加强关爱帮扶。对于普职融合安置的,须经学生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保障其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升学权利,普职融合就读学生的学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初中学校。

第二十二条  留级与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

(二)特殊教育学生留级作为例外情形,可由其所在学校委托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允许其留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变更,交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特别优秀、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义务教育阶段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四)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出境与入境复学

(一)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凭有效证明材料(出境手续、境外学校入学资格证明等)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作相应变更,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学生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凭学生相应学习记录向意向学校提出申请,具备接收条件的,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并做好学籍转接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条件但未找到接收学校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区域内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境外转入我省普通高中的,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生的实际学力程度是否达到本地普通高中录取的最低水平,未达到本地普通高中录取的最低水平的学生和未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接收手续。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接收境外学生的,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注销学籍处理。学校应接续学生原有的学籍档案,并及时在学籍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死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完成变更,交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学籍系统完成。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确需纸质学籍档案的,可由学籍管理员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纸质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应当以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学籍;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小学升初中时,毕业小学应逐一落实学生实际就读的初中学校,并配合初中学校做好学籍档案接续,确保毕业学生学籍全部升入初中学校。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应移交到合并后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学生升学、休学、复学、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原因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考核评价。对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等考核评价工作,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具体考核成绩或排名作为学籍变动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就读学校存档。

第三十条  州(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每学期学籍清查情况,指导督促学校复核学生学籍,审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章  证  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证书。

各地各校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学籍系统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

第三十二条  需开具学历证明的(有条件的学校可补发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确认。

学校停办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优先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相对稳定。教学点的学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对于发生学籍管理员变更的,必须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过渡期,确保学籍管理员完成工作交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所管辖单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原则上州(市)每年应组织一次面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学籍管理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应组织一次面向学校校长、教务主任、学籍管理员等的学籍管理培训。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籍管理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保障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建立学籍安全管理预警机制,严格学籍管理安全制度,遵循“谁持有、谁负责”的账号管理原则。学籍系统账号密码应定期更换,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应予以封存,确需启用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数据批量导出与审批账号须严格权限管理,严防学籍数据泄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账号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或被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防其他应用系统违规采集学生信息,严防学籍数据通过其他应用系统产生泄露。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普通高中学生或其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取消该学生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合规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空壳学校、闲置学校建立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上报的辍学数据及相关系统标记不实,弄虚作假的;

(五)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六)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十)剥夺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升学权利的;

(十一)除上述行为外因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十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外籍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云教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府登1164号)(云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赵婷婷

责任编辑: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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