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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杜绝公车违规行为 刹住违规建楼歪风
      发布时间:2013-12-10 08:40:0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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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容

坚决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移交原单位处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盖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措施 1

坚决清理整治公务用车违规行为。继续巩固和深化全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前一阶段完成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要求全省各州市、省直各单位对公务用车治理工作6个“一律不准”(一律不准违规配备乘坐超标准车辆,一律不准授意或指使下属单位超标准购置车辆,一律不准以借用、受赠为名占用和乘坐企业车辆,一律不准租用超标准车辆供自己乘坐,一律不准违规悬挂或套用警用专段号牌,一律不准违规将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等进行对照检查,不断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推动我省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级各单位,各州市党委。

工作时限:2013年11月30日前通报公务用车违规违纪典型案例;12月15日前完成督促检查和明察暗访;长期贯彻执行。

措施 2

继续坚决查处违规悬挂或套用军警号牌和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等规定,着力防止漏报瞒报、不积极纠正违规问题等行为。扩大一般公务用车标识范围。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级各单位,各州市党委。

工作时限:2013年11月30日前通报公务用车违规违纪典型案例;12月15日前完成督促检查和明察暗访;长期贯彻执行。

措施 3

中央对公务用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后,认真研究制定我省贯彻意见,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级各单位,各州市党委。

工作时限:长期贯彻执行。

措施 4

继续巩固和深化全省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级各单位,各州市党委。

工作时限: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督促检查和明察暗访;长期贯彻执行。

措施 5

坚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盖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级各单位,各州市党委。

工作时限: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督促检查和明察暗访;长期贯彻执行。

措施 6

严格检查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未及时腾退并移交原单位处理的情况,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级各单位,各州市党委。

工作时限: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督促检查和明察暗访;长期贯彻执行。

措施 7

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各州市党委。

工作时限:2013年12月30日前分批通报典型案例;长期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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