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纪恒
2014年1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维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基站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通信网络,是指公众移动通信、无线集群通信和无线接入等移动通信的无线网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频率使用、规划审查、基站设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应当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章节。
有关单位编制开发区、产业园区、城市更新片区、旅游景区和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等建设规划,应当同时编制无线通信网络建设子规划。
无线通信网络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基站站址和机房、天线、管道等设置要求。
第五条 省级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规划,上报前应当听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州(市)级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无线电台站址规划编制基站年度建设计划,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审查结果由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