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方案,应当遵循多网合一、资源共享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未达成共建共享协议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基站建设竣工后,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磋商解决争议,监督无线通信网络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报送基站建设计划而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划、计划建设无线通信网络的;
(三)依法应当验收的基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