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纪恒
2014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
第四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烟草、保险等受益主体人工影响天气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监管、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