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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走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
      发布时间:2014-04-23 10:31:34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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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 ——

《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解读

4月1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坚持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通过“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顿关闭一批”,进一步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推进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意见》提出了我省煤炭产业科学发展目标: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推进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四化”建设,改善煤矿生产和安全基础条件,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8以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严格市场准入

加强监管提高煤矿生产条件

我省是产煤大省,但煤炭产业发展中存在着诸多弊端,煤矿小散弱现象突出,煤矿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意见》根据我省煤炭产业发展现状,提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方法措施。对我省煤矿企业市场准入标准和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我省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年产30万吨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年产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煤矿必须执行“建一关一”政策。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并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要求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有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并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我省将严格要求煤炭企业必须具备应有的生产条件,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煤矿,必须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严禁擅自进行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行为。

煤炭开采行为必须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炭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实现正规开采,建立健全煤矿采掘、运输、通风、排水、供电“五大生产系统”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六大安全系统”,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加快结构调整

促进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我省要从根本上转变煤炭产业粗放型发展现状,就必须实施全产业的转型升级,逐渐转入调结构、增效益的道路上来,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意见》就推进全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明确了清晰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

我省从全省煤炭产业市场准入着手,对煤矿企业市场准入标准和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顿关闭一批“三个一批”的条件、范围和方法步骤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对整顿关闭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

根据《意见》,我省整合重组煤矿将于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升级的煤矿将于2015年底前取得项目核准或机械化改造方案批复,整顿关闭的煤矿分为两批,2014年关闭160对以上,2015年关闭240对以上。全省各地要坚决关闭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逃逸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我省对整合重组后的企业主体生产规模进行了具体量化,曲靖、昭通两市煤炭企业规模将不低于年产120万吨,其他州市煤炭企业规模将不低于年产60万吨,跨地区煤矿企业原则上就高不就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县市区原则上只保留1户煤矿企业。

我省将通过对煤矿企业的实施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顿关闭一批,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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