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建设美丽云南,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运用省级重点村建设的经验成果,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从2015年起,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现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化同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根本,以推进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展现农村生态魅力为特色,以省级重点建设村等各级新农村试点示范村建设为载体,着力建设秀美之村、富裕之村、魅力之村、幸福之村、活力之村,走发挥优势、彰显特色的多样化路子,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打造升级版新农村,把美丽乡村建成云南叫响全国的又一张名片,不断开创云南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在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培育中心村、提升特色村”的要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从2015年起,每年推进500个以上以中心村、特色村和传统村落为重点的自然村建设,全面推进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通过典型示范,串点成线,连线成片,带动全省面上新农村建设。到2018年,力争在全省的中心村、特色村和传统村落建成一批富有云南特色的“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结合各地区村庄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要求,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分批实施的思路,坚持试点先行、量力而为,逐村整体推进,逐步配套完善,确保建一个成一个,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各地区发展基础、人口规模、资源禀赋、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实际,切实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发挥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以旧村改造修复和村庄整治为主,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防止村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坚持生态优先、彰显特色。突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开展农村植树造林,加强以森林和湿地为主的农村生态屏障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突出乡村和民族特色,保持田园风貌,体现地域文化风格,注重农村文化传承,适应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切忌用一张图纸、一个式样、一种格调搞村庄建设或照搬城市建设模式。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城镇化,带动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步伐,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坚持以人为本、农民主体。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引导村民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家园。
——坚持以县为主、合力推进。省、州(市)加强政策扶持和指导督查,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谋划、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秀美之村
1.修编村庄布点规划。省、州(市)相关部门指导,县级规划部门负责,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修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科学确定中心村和需要保留保存的特色村、传统村落。村庄布点规划要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中心村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要因势就形、突出特色、一村一景,预留建设发展空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村庄布点规划必须分别经乡(镇)、县(市、区)人大审议通过,完善规划审定、督查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村庄规划点外(含自留地)新建住房,引导农民到中心村、规划村集中居住,有条件的进小城镇和县城以上城镇就业和定居。建立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对于每年确定建设的中心村、特色村和传统村落,州(市)、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规划编制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