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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放光彩
      发布时间:2014-12-15 15:00:11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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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还提出,要指导各地编制名镇(村)保护发展规划,与当地旅游发展、土地利用、文化传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发展、高原生态农业等各项规划相衔接;整合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旅游小镇建设等相关项目,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形成政策合力。

创新保护方式 提高利用效率

在调研中,大家看到大理白族自治州、昭通市、保山市等州市政府通过对名镇名村的开发以及对旅游业的扶持,带动了当地名特产、手工制品、工艺品加工等关联产业的发展壮大,让当地群众的生活和收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提升对外形象的同时,不断提升着云南旅游业的影响力。

重点依托旅游产业推动名镇(村)开发利用是我省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与利用的成功实践与缩影。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特色旅游小镇和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为名镇(村)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一些地方把名镇(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立适度开发的原则,组织成立旅游开发机构,扶持发展旅游业,探索协调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的新机制,通过申报旅游小镇、打造旅游集镇、开发生态民俗旅游等方式,促进了地方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甚至成为当地重要的支柱产业。

“把农产品加工制造、商贸流通和特色旅游等服务业作为促进名镇(村)发展的主攻方向,培育一批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形成名镇(村)‘强化保护工作—推动资源利用—固化保护成果’的循环机制。”调研组提出,进一步创新保护方式、提高利用效率,要大力培育名镇(村)主导优势产业,找准保护和利用的最佳契合点和平衡点,推动名镇(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解决名镇(村)空心化困局,增强名镇(村)发展的内生动力;要高端开发名镇(村)旅游系列产品,促进形成“一镇(村)一业”、“一镇(村)一品”;要整体打造名镇(村)旅游文化品牌,以名镇(村)为载体,培育民族特色文化的展示基地,利用名镇(村)的历史文化教育和人文精神哺育功能,塑造名镇(村)文化旅游圈;要综合考虑名镇(村)体系与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区之间的区位关系和空间布局,构建互为补充、相互支撑、布局合理的综合旅游服务体系。

保障资金投入 完善监管体系

资金投入机制不完善、产业集聚效应不强、科学规划工作滞后、缺乏依法保护的监督机制,是制约我省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突破的关键瓶颈。

通过调研发现,在资金投入方面,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没有按《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要求把名镇(村)的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限的财政资金甚至常常被稀释摊薄,难以发挥集中效益。同时,一些名镇(村)旅游产业起步晚、缺乏龙头产业带动,很难吸引资金进入,缺乏积极创新引入资金的较好模式。

而在监管方面,存在“重申报、轻规划”、“重发展、轻保护”和“乱规划、难作为”现象,导致规划落实不到位、难以落实及规划实施中矛盾突出操作困难等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管理措施,基层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甚至“以罚代拆”和“以罚代管”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带来损害。

针对这些问题,调研组建议在设立省级财政保护专项资金、完善各级政府投入机制的基础上,可参照沙溪等地开发模式,利用资源优势,加大向国内外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文物、文化、建筑保护等公益性基金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技术进入,实现保护、利用、管理多项发展。同时,可通过整合多方面资金,开展村企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充分发挥名人后代、外出乡贤和工商人士力量等方式,推动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制订《云南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体系规划》实施细则,编制工作时间表,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规范三级保护区建设活动的审批程序,形成完整的名镇(村)保护管理法规体系。”调研组提出了在名镇(村)建立健全由地方领导、职能部门、专家团队、市场主体等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参与的协调议事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运转协调的工作体制;在名镇(村)设立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实现保护管理责任下沉;建立健全名镇(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各地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按规定严格审计专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民间工艺大师、工匠的资质认定和培养工作,为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专业性人才等建议。

记者 张潇予/文 刘建华/图 

责任编辑:雷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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