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后全国首个出台的地方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55条相关规定中,对人们最为关注的医师执业行为监管、医疗纠纷调解、医疗广告发布等都有了明确解答—— 医疗新规怎样影响你?
卫生主管部门的统计表明,截至2011年底,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数达到23253个,总诊疗量达到1.80亿人次,出院人数516.18万人,卫生资源总量持续增加。但是,这组令人欣喜的数字背后,却是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医疗机构自律褒贬不一、医务人员岗位安全一言难尽、老百姓对医疗机构满意度低等诸多尴尬。
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现行调整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服务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需要。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后全国首个出台的地方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疗虚假广告满城皆是、医患纠纷屡见不鲜这些备受关注的热点,新《条例》均有涉及。
同时,《条例》还对政府办医责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对医保的监督管理、通过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医疗卫生领域要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机构增活力”,还需付出更多努力,让我们共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