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 陈豪
2015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区域(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上交通生产经营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第八条 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客运、餐饮、观光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评估。
第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的规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